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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噁人退散 !從女議員被騷擾案談法律責任 縮圖

網路噁人退散 !從女議員被騷擾案談法律責任

115.9.1網路噁人退散 !從女議員被騷擾案談法律責任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各位聽眾,大家好!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使用FACEBOOK、IG、THREADS等社群軟體,分享自己生活的點點滴滴,也跟數不盡的網友們交流互動呢?在社群軟體上,常常可以看到很多帥哥、美女分享自己的照片或是影片,不過總會有一些網路噁人,會以留言或是私訊的方式,以「玩笑」的名義進行性騷擾。這種網路困境,有時就連民意代表也難以倖免。 前陣子,有位女性市議員就在議會質詢時,公開自己遭到性騷擾的經過:涉案男網友不但透過臉書私訊功能傳送自己性器官與議員照片的合照外,還以文字訊息表示:「我愛妳」、「當選後可以幫我生孩子嗎?親力親為,服務地方」。經女議員提告後,前陣子這位男網友就被地檢署提起公訴。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個新聞事件。 (一)遇到網路噁人,該怎麼給對方教訓? 沒學過法律的人、跟學過法律的人,在面對爭議事件時,思考的切入點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沒學過法律的人,會下意識地去主動往「犯罪」的方向切入。所以,遇到欠錢不還會告詐欺、網路上感覺被冒犯就會提告公然侮辱。學過法律的人甚至有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思考上的習慣就會針對「民事賠償」、「行政裁罰」跟「刑事告訴(告發)」三大面向分別主張可能可以適用的法條規定。民事部分,重點往往是損害填補,所以多半會考慮有沒有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空間,要求對方「用錢撫平我受到的傷害」(欠錢不還,很多是走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這裡先不贅述);行政裁罰,雖然對方不會有前科、自己也拿不到錢,但至少可以讓 國家給對方教訓(多半是罰錢,有的有撤照或其他),且相對於刑事,行政裁罰成功率更高。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三大領域的法律主張可以「同時併行」,不必擇一喔!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如果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而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時,就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喔!所以之後如果在網路上遇到噁人性騷擾,也許在提告成罪難度比較高的刑事告訴之餘,可以考慮改用提起性騷擾的行政申訴提告妨害秘密或妨害性隱私有難度,就可以搭配性騷擾申訴或個資法的行政裁罰、侵權行為民事賠償與回復原狀等一起招待對方。當然如果能扣到妨害性隱私或個資法等的刑事責任,那就更「全餐」了 (二)議員的照片新聞都有啊,那為什麼使用她的照片還會違反個資法? 在網路時代,很多人都有社群帳號、會公開分享自己的生活照;但有的網友卻會拿別人的照片來「創作」,有些是拿來KUSO惡搞、有些是拿來反諷。但有些卻選擇了使用別人公開的照片或影片來傷害別人,這樣就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行為類型,主要分為「蒐集」、「處理」與「利用」三大面向,即使是透過公開、合法的方法而「蒐集」到別人的照片、影片等個人資料,在「處理」及「利用」上,也各自有應該遵循的法律規範,而不能理所當然地濫用、亂用於改作合成照片或AI生成影片喔!所以在這個新聞事件裡,涉案男網友透過臉書私訊功能傳送自己性器官與議員照片的合照給議員本人觀看,相信大家都能理解,這個男網友就是蓄意要用這樣的方式性騷擾、噁心這位女議員,這樣濫用別人照片的行為,就有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而可能會因此背負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同時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喔!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 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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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我怎麼判! 國民法官的權力有多少 縮圖

管我怎麼判! 國民法官的權力有多少

115.8.24 管我怎麼判! 國民法官的權力有多少 報告人 檢察官 林岫璁 議題發想 國民法官從112年1月1日施行到現在已經4年半,陸續審結很多重大刑事案件,目前看來還是會持續的實施下去,未來可預期還是會有更多矚目重大案件會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前次跟大家報告是關於「收到選任通知書」的程序,近日因新北地方法院審結謝文雄當街殺死妻子與小姨子,被國民法官法庭宣告判處無期徒刑,家屬當庭表示無法接受,又引起輿論高度關注,故此次針對正式擔任國民法官後的議題,提出新的實務上常見疑問進行說明。 Q1:選任都沒問到問題就叫我回家,跟美國電影演的不一樣,這樣對嗎? 屬於正常程序範圍。這個問題是目前檢察官觀察到在選任期日比較常見的。目前實務操作上,可能會出現幾種狀況,「填了問卷到了法庭,沒有被詢問就回家」、「成功被抽中,留下來拿到自己的編號,沒有被詢問就回家」、「成功被抽中,也被叫進小房間回答問題,最後還是回家」,第三種就是因故被淘汰,這裡我們不細說。針對前兩種狀況,需要知道的是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時,可能會採用「先抽籤再詢問」(本法30條)或「先詢問再抽籤」(本法29條)方式,如果是採用前者,就是會對依法到庭的民眾進行第一次篩選,讓被抽中的民眾接受法官還有檢察官、辯護律師後續的詢問,這麼做的目的是加快選任程序,避免花太多時間在詢問民眾問題,結果其實大部分的民眾不會被選中,反而更加耽誤程序的進行。至於「成功被抽中,留下來拿到自己的編號,沒有被詢問就回家」狀況,則是因為候選者會被分成小組依序詢問,一旦前面幾組沒有什麼候選者被淘汰,選滿了10位正選跟替補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就會直接結束。事實上法院或檢察官、辯護律師,都可以了解依法到庭的民眾希望參與程序的想法,但無奈基於程序規定還有效率的考量,不見得能每次滿足人人參與,也希望民眾能夠了解,沒有被詢問或汰除並沒有帶有針對性,都是隨機或者檢、辯訴訟策略的考量,不要過於介懷。 Q2:選上國民法官後,權力跟穿法袍的法官一樣大? 差不多,除了訴訟指揮及專涉程序的議題外,在調查證據、決定有罪與否、判刑輕重的議題,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有相同權力。國民法官完成選任,開始審理之前,我們可以把案件稱為「審前準備」。審前程序中,有關於案件要爭執什麼、要調查什麼證據、程序怎麼進行,都是由職業法官與檢、辯討論或法官裁定決定。審理開始之後,除了程序議題,譬如說檢、辯對彼此提出程序異議、法庭對被告戒護或證人保護手段、證據有沒有違反審前證據裁定這些事項,是由職業法官決定外,基本上大部分事項國民法官都有參與討論、表決的權力。當然不一樣的地方也是有,國民法官不會穿象徵職業法官身分的法袍,國民法官如果在審理中有嚴重不洽當情況,也可能被解任。而備位的國民法官,因為是替補的身分,在正式對有罪與否、判多重的評議中,是沒有發言或表決權限的。 Q3:國民法官可以判被告死刑嗎? 國民法官法庭在符合法律規定前提下,當然有宣判被告死刑之權力。我國目前仍然有死刑規定,而且只要有死刑選項的案件,原則上都應該由國民法官審理。目前國民法官法實施後,有宣判被告死刑的案件已經有三件,包括新北地院的張弘毅殺人案、陳嘉瑩毒駕殺警案、高雄地院的張介宗殺人案。目前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在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公布後,國民法官法庭在死刑宣告上也確實受到限制,表決門檻部分必須要三位職業法官都同意,並加計國民法官同意票達到6票以上才能宣告。在實質上也限制必須是「情節最嚴重的犯罪」,譬如要求結果是殺害1人以上,或是殺害兒少老人等弱勢,或結合其他犯罪像是性侵或強盜。另外對於動機要審查是否符合「預謀」、「隨機殺人」等惡性重大動機等要件。這些要件是否全部當然合理,我們不加評論。值得留意的是,目前法律針對殺人犯罪的刑罰綿密程度,有期徒刑原則上只能判到15年,有沒有提高上限空間、無期徒刑是否一律均可假釋,這些或許是未來值得更務實討論的議題。 Q4:國民法官的判決,有沒有再被變更的可能? 少見但是有,上級審(高院、最高法院)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撤銷國民法官法庭的判決,或更改原結果自行判決,目前實務上也確實出現過二審法官撤銷原審判決,改自為判決或發回一審的案例。國民法官案件,如果經過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到二審、三審,就會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職業法官接手審理。但依照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原則上所有的證據、事實都在一審就完成調查、認定,上級審不會額外調查新的證據,也不會干涉國民法官法庭決定的量刑,也就是「一審定勝負」。不過為了避免弊端,如果國民法官法庭一審的判決存在重大瑕疵,譬如對事實認定有誤,舉例像是看到被告拿著一包東西,就以被告過往很多前科,認定一包東西一定是武器等情況,上級審就會撤銷原來的判決,視情況自行判決或發回一審重新審理。實務上比較常見變更國民法官判決的情形,會像是被告在二審完成與被害人家屬的和解,像是先前實習律師鄭兆宇酒駕致死案件,因在二審完成和解,就由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宣告的7年6個月有期徒刑,變更為4年6個月有期徒刑。 Q5:審理時如何正確融入過程? 專注聽訟,輔以書面資料,有疑問盡量提出。國民法官們初次接觸審判,宥於經驗問題,往往需要時間熱身。事實上根據檢察官的觀察,很多國民法官在審理中、後半段開始,都能夠不錯的融入的審判程序中,甚至提出令人為之一亮的問題,展現出國民參與審判的價值,因此擔任國民法官不需要過於緊張,或是自我限縮,只要依循職業法官所揭示的法律審判原則,分析判斷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的主張,都能夠很好的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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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寵物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大小事 縮圖

養寵物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大小事

115.08.10(星期一) 一、 主題:養寵物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大小事 二、 說明: 近年來,養毛小孩的人越來越多,無論是狗狗、貓咪,甚至兔子、鳥類,都成為許多人重要的家庭成員。不過,當我們享受毛小孩陪伴的同時,也常常忽略,其實飼養寵物更伴隨著法律上的責任。以下分享有關飼養寵物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 撿到走失的寵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 許多人看到流浪狗、流浪貓,第一個反應都是想救牠,但如果這隻動物其實是有人飼養,只是不小心走失,而我們沒有積極尋找飼主,甚至直接占為己有,就可能衍生法律上的問題。因此,建議大家可以先帶到動物醫院或收容單位掃描晶片,也可以透過相關協尋平台協助尋找主人。如果在知道有飼主的情況下,仍拒絕返還,甚至據為己有,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等法律責任。 (二) 寵物造成他人受傷,飼主需要負責嗎? 實務上常見寵物因沒有使用牽繩,導致突然衝出去咬傷路人,或造成交通事故,因此造成他人受傷嚴重情形。除了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還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所以帶寵物外出時,使用牽繩、注意周遭環境,不只是保護別人,也是保護自己的毛小孩。 (三) 虐待動物法律責任 首先,我國針對動物保護定有「動物保護法」,該法所保護之動物包含: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第3條第1款)。其中的「寵物」限定在狗、貓,或者其他為了賞玩或陪伴而飼養或管理的動物(第3條第5款)。所以,如果有人飼養水母、蝦子為寵物,因為不是脊椎動物,並無動物保護法之適用。 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第1項)。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同法第6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如果有違反上開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依照同法第25條之1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且違反上述刑責,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此外,即使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照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亦可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外,如故意虐待、傷害他人寵物,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刑事責任。 建議民眾如發現有動物虐待情事,如涉及刑事犯罪可向檢警機關告發,或撥打1959全國動保專線,由動保機構的專責人員處理。 (四) 遺棄寵物法律責任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定有明文。如有違反,依照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因棄養動物行為,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亦有上述刑責問題。 三、 Q&A: (一) Q:下列何者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A: 知道走失寵物有飼主情況下,仍將寵物據為己有/放任寵物衝上馬路咬傷路人/故意傷害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情形,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二) Q:如果突然不想養寵物,可否隨意棄置路邊? A:不可以,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不得棄養,否則有行政罰鍰之處罰。 (三) Q:如發現有人虐待動物,應如何提出檢舉? A:如涉及刑事犯罪可向檢警機關告發,或撥打1959全國動保專線,由動保機構的專責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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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的常見糖衣包裝手段 縮圖

運輸毒品的常見糖衣包裝手段

115.08.03(星期一)廣播法令宣導 一、主題:運輸毒品的常見糖衣包裝手段 二、案例:幫帶1個行李箱報酬10萬 貪男入台秒被逮!代價關3年2個月(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110/3098736.htm) 男子阿豪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結識江姓網友,對方告知如果可以幫忙將一個行李箱從泰國帶回台灣,就可以獲得10萬元報酬,他貪圖報酬便答應了,結果剛入境台灣就被抓包行李箱內夾藏42包大麻花。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理後依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阿豪有期徒刑3年2個月。 三、Q&A: (一) 何謂「運輸」毒品? 運輸毒品就是指將毒品從一地移動到另一地,包括跨國攜帶、郵寄包裹或替人攜帶行李等。如果明知內容物為毒品仍幫忙運送,就會構成運輸毒品罪,特別是跨境運送時,往往會被視為毒品走私而被處以重罪。 (二) 以合法外觀包裝運輸毒品的各種態樣: 1、 國外代購、代運打工 2、 招待國外旅遊 3、 機場找人幫忙拿行李、裝行李、帶行李 4、 人體運毒 5、 借用人頭寄送航空包裹 (三) 運輸毒品的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 一般人為何甘冒風險運輸毒品? 大部分被利用於運輸毒品的倒楣人,與參與詐欺集團案或幫助詐欺案相類似,都是起源於自己的貪念!當現在社會的風氣讓人不願多付出勞力及心力,也不願花時間找正當工作,只想發不義之財,不勞而獲時,運毒集團便看上此一特點,只要在網路上對人誘以相當金額的對價,就會有人不顧是否正當合法,貿然參與各種運毒犯行。追根究底為何幫別人帶個毒品出境或入境就可以輕易獲得極高的報酬代價,其實就是因為這些幕後運毒者擔心被檢警調查獲而被處以重刑,所以才會以重金利誘他人來帶貨,對運毒集團而言,如果那個出面帶毒被查獲,反正也只是由他自己承擔罪責,真正的幕後運毒者大不了損失一批貨,也就是把這些出面的人當成免洗筷的方式在犯罪。所以千萬不可因為一時貪念,為了一點小錢,就幫人運毒,否則會被自己的貪念害慘! (五) 運輸毒品迷途知返,可獲減刑之寬典 檢、警、調、憲、海巡、海關,我國執法6大系統長年致力於將毒品阻絕於境外,以免入境後在國內散布毒害國人,因此許多毒品都會被攔阻,並查獲運毒集團。如果知悉有人訂購毒郵包運輸毒品入境的情事,請務必通報司法機關檢舉運毒惡行。但倘若涉犯運毒罪被查獲時,法律仍有提供大家迷途知返的途逕,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因此如果一時失慮涉犯運輸毒品罪,除了自白自己的犯行外,並能供出共犯、幕後主謀,甚至是毒品來源,就可以獲得減輕刑度,獲得自新的機會。 (六) 結語 近年常見「出國代購、幫忙拿包裹」的打工機會,看似只是順手幫忙,卻可能讓人一腳踏入毒品犯罪,淪為毒品走私的「代罪羔羊」。 在台灣,毒品相關犯罪的處罰相當嚴格,我國毒品犯罪主要規範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只要涉及販賣、轉讓或運輸毒品,都可能面臨重刑。許多犯罪集團會利用「代購」、「幫忙帶東西」、「幫忙收包裹」等上開提及的方式誘騙、招募不知情的民眾。一旦包裹中含有毒品,即使只是代為攜帶,也可能被認定為運輸毒品。面對來路不明的委託或高額跑腿費時,一定要提高警覺。從法律角度來看,「只是幫忙拿一下」並不一定無罪。如果明知是毒品而仍協助運送,就可能構成運輸毒品罪;若從中獲利,甚至可能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的共犯。因此,在面對陌生人委託代購、代收包裹或攜帶物品出入境時,務必確認物品來源與內容,避免因一時大意而觸法,不僅影響個人前途,也可能造成家庭與社會的重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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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匯兌的類型及刑事責任簡述 縮圖

地下匯兌的類型及刑事責任簡述

115.7.21 主題:地下匯兌的類型及刑事責任簡述 台印地下匯兌高達51億元 人力仲介老闆賺2千萬手續費銀行法起訴 (2026-1-12)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259569 伯樂人才資源仲介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莊家榮、印尼籍妻子黃來招,涉嫌非法經營地下匯兌,以不知情的東南亞雜貨店為據點招攬生意,12年經手通匯金額高達51.5億餘元,賺取手續費至少2555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今偵結,依違反銀行法起訴伯樂公司、印達公司及夫妻2人。 法律規定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一) 定義 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 (二) 構成要件 行為人「非銀行」、具有「業務」性質、從事「匯兌」行為 (三) 類型 1. 兩岸間貿易貨款匯兌 2. 支付寶儲值 (合法代理收付 vs 非法匯兌業務)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59號 倘僅偶一為協助特定人為買賣貨物、清償特定債務等交易而為不經由現金輸送,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之轉移行為,性質上僅為行為人與特定人間之「代理收付」行為,固不該當於銀行法第29條之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然若匯兌行為所協助之對象屬於隨時可以增加人數之不特定人或收付之對象為多數人,且屬行為人反覆為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者,即難謂非銀行法第29條所稱之匯兌業務。 3. 外籍移工薪資(外籍勞工薪資代結匯)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27項 4. 犯罪金流型 結合詐欺、賭博等犯罪。 金流斷點:利用多層人頭與快速轉帳。 罪名競合:組織犯罪、匯兌、洗錢競合,與前行為併罰。 5. 虛擬貨幣匯兌、遊戲點數匯兌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 然上訴人在客觀上既收受新臺幣,再依匯率兌換人民幣,顯非單純居間代為轉交價款,自不因上訴人尚協助他人轉匯虛擬幣,即忽略其本質上仍是為他人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他人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移轉之匯兌業務。且依上訴人之供述,其係聽從「郭冠廷」 代為操作虛擬幣交易,並非與「郭冠廷」有何實質買賣關係,顯然與為「郭冠廷」代收、付款行為有別,自難認僅係代理收付行為。 6. 幫助地下匯兌(交付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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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來了!讓我們過個開心、安全又合法的暑假

115.7.13 標題:暑假來了!讓我們過個開心、安全又合法的暑假 前言:開心的暑假來了!但是,除了享受快樂的假期,也要小心誤觸法網,以下將介紹青少年比較容易遇到的犯罪,以及怎麼保護自己不要成為被害者喔。 一、 詐欺犯罪篇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去年(114年)青少年犯罪最多的就是詐欺了!怎麼會這樣呢?大家心目中的詐欺犯罪或許都是在柬埔寨傳LINE投資訊息騙人對吧,但青少年最常誤觸的卻是成為車手,常見的模式可能是求職打工,而以為代替別人到ATM提領款項是沒有問題的,例如詐欺集團在LINE、Instagram、臉書等網路上張貼求職廣告,一開始甚至是毫無關聯的「網路小編、無經驗可、遠端工作」,讓人放鬆戒心,當上當以後跟對方聯繫,詐欺集團就用你原本找的工作已經額滿了,目前還有其他工作,也是遠端工作,只要在家操作手機就好,而要你交出自己的帳號,但也不跟你要密碼,之後等有被害人款項匯給你的時候,再要你領出來,這是第一種型態。另外一種型態則是詐騙集團要求提供帳戶給他們使用,把提款卡寄給他們,可能用的理由包含之後要匯薪水給你、要檢查看看你的帳戶能否正常使用,但是,卻又同時要求你提供密碼,還安慰求職者說沒關係你可以先把你帳戶內的錢領出來,也請各位小心,只要同時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百分之百都是詐騙,千萬不要不小心觸法了。 二、 毒品 (一)、相信大家對於依托咪酯已經不陌生了,也就是所謂的「喪屍菸彈」,會有這個別名是因為吸食後會出現手抖、全身發抖、無法站穩、說話口齒不清、邏輯混亂,甚至大腦無法控制肉體,宛如電影裡的喪屍一般。 (二)、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毒品對身體的危害,也不會主動去吸食的,但除此之外也要小心朋友提供來路不明的電子菸,裡面加上各種水果或甜味(如哈密瓜、薄荷口味)來掩蓋藥味,因為聞起來香香的、有水果味,不自覺吸入後,就陷入肌肉痙攣、意識不清的深淵,等發現時已經嚴重成癮。 (三)、案例分享:男通緝犯謝嫌,涉嫌遞給女子俗稱「喪屍菸彈」的依托咪酯,導致女子吸入後大腦一片空白、癱軟無法反抗,謝嫌進而趁機性侵得逞高達3次;他甚至用同樣手法誘騙、餵食一名年僅16歲的未成年少女,並強行拍下私密性影像,最終被依藥劑強制性交等5項重罪起訴。 (四)、最後小提醒,依托咪酯已經在今年6月變成第一級毒品!這意味著,現在製造、運輸、販賣依托咪酯,最重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傷害 (一)、另外一個去年警政署統計青少年很常觸犯的犯罪是傷害罪,雖然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的罪沒有錯,但在滿12歲到18歲之間的青少年如果犯了傷害罪,就算跟對方和解,對方不提告,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還是要跑一趟法院,這是因為國家對於少年還是以保護色彩為主,也就是說當少年已經有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的時候,還是會介入調查少年有沒有需要國家介入保護的情況。 (二)、另外,講到打架,很有可能會發生的是打群架的情形,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打架,例如人行道、大馬路打群架,也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50條的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這個罪很特別,法條上他分成首謀、下手實施還有在場助勢三種行為,所謂首謀就是這起糾紛的主使者,簡單講就是揪大家去打架的人,下手實施就是實際打架的人,另外最特別的就是在場助勢這個型態了,所謂在場助勢是指在打架的現場,雖然沒有真的下手打人、砸店等等,但是只要他在場又給了同夥的人精神或心理上的鼓勵、支援,這樣也會構成犯罪。所以大家千萬不要知道人家要打架、談判了還跟著去,想說我只是去看看,只要在場讓彼此的聲勢壯大,也是會構成犯罪的。 ※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四、性暴力 (一)、首先,先講到青少年要保護自己的,關於見網友這件事,相信各位家長一定最想做的就是直接禁止小孩見網友對嗎,但與其讓孩子在家長看不見的地方冒險,不如跟小孩一起來想想有沒有安全的方式解決,當個明理有智慧的家長,相信是大家的共同目標。關於約會地點的選擇,建議在一轉頭就能看到便利商店或警察局的地方,網友家、旅館、車上、偏僻無人的公園或山區絕對不行;去的時候可以帶朋友一起去,或是善用手機的即時定位分享,約定好「暗號」,例如傳送一個特定的貼圖,代表遇到危險或是打電話假裝有急事叫我回家。另外也要堅守三大原則,像是離開過視線的飲料、食物絕對不碰,也絕不提供個人資料給對方,還有也絕對不要上對方的車、不單獨去密閉空間,更絕對不能答應對方的要求拍任何私密照片,赴約前就一定要想好怎麼靠自己回家。 (二)、另外,暑假可能比較常發生的還有關於性方面的犯罪,最基本的像是刑法第227條規定,只要跟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交行為、猥褻行為都是犯罪。另外,如果在跟未滿18歲的人發生性行為、猥褻行為的時候,只要拍照、拍影片、錄下聲音這些行為,都是犯罪!要提醒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的刑責都非常重,就算是經過兒童、少年同意,都是最輕本刑1年以上的罪,也就是說不能易科罰金,當然更不用說是違反兒童、少年意願的方式拍攝的話,更是最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會在這裡特別提到這條罪的原因是,最有機會跟青少年發生性行為並拍攝留下紀錄的,通常也都是青少年,但這條罪又特別重,所以要提醒大家不要觸法了。 ※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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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擷取時間:2026-09-07T08:11:37.0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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