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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司法保護業務—被害人保護 縮圖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司法保護業務—被害人保護

115.7.6 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司法保護業務—被害人保護。 112年修正要點 本次主要討論部分 第二章 保護服務 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命令 司法部分:第四章 修復式司法      第五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今天重點) 問:在保護服務部分,有哪些具體的保護措施服務? 【保護服務部分】 擴大保護照顧的對象,除被害人本人外,包括(特定家屬及同居人)—配偶及二等親內之親屬、永久共同生活之人,提供身心輔導及經濟支持。 保護服務對象如下(第13條):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提供急難求助(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安置費用、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與法律諮詢與協助(第23條) 提供訴訟協助(委請律師、協助訴訟、免繳費用或擔保): 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如寶林茶室案、米醏菌酸)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 (第25條:訴訟協助)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因此,只要被害家屬日後提起民事訴訟,犯保協會依法可為家屬委請律師提告,亦可出具保證書擔保,家屬不必提出擔保金,犯保協會將協助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避免對方脫產。 犯罪被害補償金 第50條: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第52條: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四、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問:誰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答: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定有明文。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害的下列三者,才可聲請犯罪補償金: (1)申請人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例如殺人罪、車禍之過失致死罪等。因為這類的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由他的遺屬來申請犯罪補償金。但如果是自殺或車禍自撞的情形,因為沒有人涉及犯罪,所以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應要注意者,依照現行新法之規定,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可以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遺屬之損害,所以特別這樣的立法。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而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如加害人根本沒有保汽車強制責任險的情形),如果符合本法之要件,仍然可以依本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2)因「犯罪行為」被害「致重傷者」,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例如是故意被打或者不小心發生車禍,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3)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就是指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也可以來申請犯罪補償金。 問:可以申請之被害補償金之金額是多少? 答: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180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80萬元至160萬元(細則27:共分九級。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失能等級」認定)。 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10萬元至40萬元(細則28:共分三級。按所犯罪名涉犯法條認定)。 一級:30萬到40萬(221I、225I性交) 二級:20萬到30萬(224猥褻、225II猥褻) 三級:10萬到20萬(221II未遂、225III未遂) 四、境外補償金:新臺幣20萬元。 以前依舊法(即112年7月1日以前)要分別審酌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等,申請人還要提出相關單據來證明,非常耗時,且對被害人很不利。而依新法規定則單筆定額(定額給付制),從速從優審理,原則上死亡案件直接核給180萬元,而重傷部分,則依重傷情節而直接核給80萬元到160萬元,而性侵害部分,則依被害情節而直接核給10萬元到40萬元,被害人不用再區分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等各種細項,再去提出單據,直接定額給付,這對被害人友善許多。 問:在被害人「因犯罪致死亡」的案件,如果被害人的遺屬有很多人,該遺屬的補償金,有誰可以申請?金額要如何分配? 答: 一、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二、依上開規定可知,申請人有順位之分,第一順位是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之祖父母。第三順位是死者之孫子女。第四順位是死者兄弟姊妹。而且一定要同一順位都沒有符合資格之人,才會由後面順位的人來申請。例如第一順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要有一個申請人還存在,不管存在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後面第二、三、四順位的人就都沒有申請之資格。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例如死者之父母早已過世,而且死者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生小孩,這樣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時,就由第二順位的死者的祖父母來來申請,以此類推。 三、而在請領上,依法是採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未能協議時,則依金額按人數平分。例如:當第一順位被害人遺屬有3人時,所核發之遺屬補償金總金額為180萬元,每人具領金額則為60萬元(180萬元除以3人)。所核發之金額共180萬元,若申請人有數人時,則由數人來平分。 問: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答: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新法新增: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人:所以如果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依照新法的規定,還是可以在「成年後的5年內」提出申請,亦即可以在23歲前申請)。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如果申請權人已經知道有「犯罪被害」的事實,就必需在知道後5年內提申請,如果5年內沒有提出,就不能再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不能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 二、另外,如果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 三、請大家一定要特別注意上開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因為如果超過上開請求權之時間,是不能再申請的,如果來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所以在此提醒各位要注意這個規定。 問: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如果加害人有賠償被害人,補償金需要返還給國家嗎? 第5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 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第60條: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A:不用。依據犯保法第56、60條規定,只有在請領人是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或是請領人是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等情形才需要返還。 問:犯罪被害補償金要如何申請?需要繳納費用嗎?通常會需要多久的時間呢? 一、組織部分:補償審議會(地檢)、補償覆議會(高檢) 第61條: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以下簡稱覆審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會,並受理不服審議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二、提出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申請 第62條: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 申請窗口:向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檢察署(設立於一審地檢署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不需費用:申請與審議過程完全免費。(犯保協會協助) 四、審議通常需要多久的時間? 第64條: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第65條: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 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第66條: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會未於第六十四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第70條: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審議會審議後,會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收到通知後,應填寫「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及給付收據」,於2年內向受理案件的審議會所屬地檢署請領。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如果申請人是未成年人,補償金可能會交由保護機構或犯保協會信託管理,分期支付或於成年時一次發給。 問:和解後還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嗎? 在修法前,若犯罪被害人已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就不能再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修法後,因為已經從原來「民事代位求償」的定人立,改為「特殊社會福利補助」,所以,被害人可以同時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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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零容忍—淺談草案修法內容及新興毒品危害」 縮圖

「毒駕零容忍—淺談草案修法內容及新興毒品危害」

115.6.22「毒駕零容忍—淺談草案修法內容及新興毒品危害」 一、 新聞:彰化縣埔鹽分駐所所長陳國銘本(6)月6日執勤,遭施姓男子毒駕倒車撞裂右膝,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施男無保請回,彰化地檢署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日前發回更裁,彰化地院收到發回卷宗後已立即進行分案,已裁定准予預防性羈押。 二、 現行毒駕規範: (一)刑法第185條之3 : 1.認定標準:尿液或血液檢測特定毒品達公告濃度,即構成犯罪,不需證明「致不能安全駕駛」;未達標準但有危險駕駛行為者亦同。 2.刑責內容:單純毒駕初犯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 30 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死傷最高可處 7 至 12 年徒刑,累犯若致人死傷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 1.罰鍰:機車駕駛人,罰鍰的範圍在1.5萬元到9萬元之間;汽車駕駛人,罰鍰的範圍在3萬元到12萬元之間。 2.吊扣駕照:1-2年。 3.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 三、 行政院院會於115年6月11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後續仍須送交立法院審議,經三讀通過後,始正式生效。) 1.全面提高處罰刑度 2.新增「沒收車輛」規定。 未來若因酒駕或毒駕造成他人重傷、死亡,不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只要屬於犯罪所使用的車輛,都可能依法沒收。此舉除防止再犯外,也希望遏止民眾將車輛提供給明知有飲酒或施用毒品者使用,以達到預防效果。 四、 行政院院會115年6月18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仍須送交立法院審議,經三讀通過後,始正式生效。) 1. 罰鍰調升,首次毒駕機車罰鍰9萬元、汽車12萬元;二次毒駕罰鍰將以前次罰鍰金額再追加9萬元;三次以上則每次再增加9萬元,罰鍰無上限 2. 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 而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考照。 3. 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凡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照。 4. 同車乘客實施連坐處罰,若車內年滿18歲的乘客在已知駕駛吸食毒品的情況下,仍未盡到勸阻義務、放任其開車上路,依法處以6,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的罰鍰。 5. 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沒入車輛。 五、 新興毒品-依托迷酯(Etomidate) (一) 依托咪酯在醫療上是一種超短效中樞神經抑制劑(鎮定劑),原為醫院使用靜脈注射的全身麻醉劑,因作用迅速、代謝快,常用於全身麻醉的快速誘導,或短時間內的小型手術、內視鏡檢查及急診或加護病房的緊急氣管插管。 (二) 喪屍煙彈是甚麼呢? 近年來被不法分子將依托咪酯添加到煙油中製作成煙彈,以電子煙的形式濫用,吸食後會快速達到酥麻放鬆快感,不同於安非他命是中樞神經興奮劑,依托咪酯效果會讓人無法思考、昏迷、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身體、身體顫抖宛如殭屍,才被稱作「喪屍煙彈」。? (三) 依托迷酯已於115年6月17日經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將依托咪酯提升 為第一級毒品(尚須經行政院刊登公報公告) 1.原本是列管的藥品,於113年8月5日,經過行政院公告列管為第三級毒品,短短3個月內,因為毒駕案件頻傳,於同年11月27日行政院宣布將依托咪酯從三級毒品升級為二級毒品。 2.115年6月17日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將依托咪酯提升為第一級毒品,9種依托咪酯類(「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丁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氟托咪酯」、「碳依托咪酯」、「甲氧羰基碳依托咪酯」及「烯丙基依托咪酯」)毒品列為第一級毒品,2種先驅原料「依托咪酯酸」、「甘胺酸乙酯」列為第四級毒品管制。 Q:從國外帶電子煙進台灣可以嗎? A:任何途徑皆不可,無論是放在托運行李、隨身行李、郵寄包裹或是快遞貨物,只要輸入台灣皆屬違法,即使是在國外機場或免稅店購買的電子煙,也無法合法攜帶入境台灣。若遭查獲,將處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 Q:電子煙合法嗎?使用電子煙有甚麼處罰? A:電子煙是一種利用電池供電的裝置,透過加熱菸油產生霧化氣體供使用者吸入,不需要燃燒菸草,而是透過霧化方式產生類似吸菸的感受。電子煙依菸害防制法 被歸類為「類菸品」。自112年3月修法後,政府已採取全面禁止的立場,舉凡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全部都屬於違法行為。使用電子煙規定於菸害防制法第40條 ,可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Q:加熱煙與電子煙有何不同?加熱菸合法嗎? A:加熱菸則是透過電子加熱器,將煙草直接加熱產生菸霧,加熱的是「煙草」(固體)。電子菸則是透過電子加熱器,將煙油加熱產生煙霧,加熱的是菸油(液體);加熱菸目前是屬於「指定菸品」,如果經衛生福利部完成健康風險評估的審查,核定通過後,業者可以將加熱菸輸入至臺灣。截至目前,衛福部已經公告完成審查並核定通過的有2家業者、共14種加熱菸品項,所以現在民眾能夠在合法通路(例如7-11以及全家)買到合法的加熱菸,抽加熱菸並不違法。除了經過核定通過的特定業者所提供的特定加熱菸品項外,其餘的加熱菸仍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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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人不利己」—淺談毀損罪

115.6.8(星期一)13:03-13:28廣播法令宣導 一、主題: 「損人不利己」—淺談毀損罪 二、新聞發想: 【宜蘭「剪刀怪客」惡意割壞機車坐墊 警依毀損罪偵辦】 https://news.cts.com.tw/cts/general/202606/202606023039030.html 三、主題解說: (一)毀損罪的立法目的 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一方面是尊重人民能夠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私有財物,另一方面也強調人民的私有財物不應遭受他人不法侵害。因此,刑法設有毀損罪來保護個人的財產法益。 2.不過,如果某人破壞的是他自己的財物,這種行為屬於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之一,在不影響其他人權益的前提下,原則上並不會構成任何犯罪(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則是特殊情形,詳下述)。但要是破壞共有財物(如:自己和別人共有的房屋),由於此時依舊涉及他人的財產法益,而非專屬自己的權利,所以還是可能成立毀損罪唷! (二)毀損的型態 根據刑法毀棄損壞罪章的規定,毀損共有三種型態,包含毀棄、損壞和致令不堪用。依實務見解,「毀棄」指的是毀壞滅棄,導致物品本體的「全部」喪失效用及價值,例如:漢克將珍娜的柳橙汁全部潑灑在地上。「損壞」指的是損傷破壞,也就是減損物品本體的「一部分」效用或價值,例如:霍根拿鑰匙在東尼的藍寶堅尼車門上刮出兩道刮痕。「致令不堪用」則是指利用不破壞本體的方式,讓物品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效用,例如:洛基拿綠色噴漆在索爾家潔白的大門上作畫。 (三)毀損財產的性質 被毀損的財產在性質上若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或物品,那麼會優先適用處罰更重的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或物品罪。而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或物品,是指該文書或物品與公務員執行職務直接相關,並由公務員負責掌控保管(如:警方巡邏車、警用監視器、搜索票等);反過來說,假如被毀損的文書或物品雖然是公物,但與公務員執行職務無關(如:政府機關辦公室的桌椅、分隔島上栽種的路樹等),就只會成立刑法第352條的毀損文書罪或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 (四)毀損財產的種類 針對毀損不同種類財產的行為,立法者分別制定了刑度相異的規範如下: 1.文書(刑法第352條): 例如契約書、房屋權狀、信件、獎狀、(紙本)照片、票據等。若是竄改他人文書的部分內容而非讓文書喪失效用(如:塗改別人契約書的簽約日期),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的變造私文書罪。 2.建築物(刑法第353條): 所謂毀壞建築物,必須破壞建築物的主要部分,達到建築物喪失全部或一部分效用的程度(如:在他人房屋的牆壁上鑿穿一個大洞)。相反地,如果只是破壞建築物的附屬部分(如:打破他人房屋的落地窗),則是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 3.一般物品(刑法第354條): 若毀損文書或建築物以外的他人物品,原則上就會適用本條規定加以處罰。 4.債權(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單純因為資力不足而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雖然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當債權人已經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時(如:確定判決、本票裁定、假扣押裁定等),債務人若是打算逃避被強制執行的結果,而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毀壞、處分或隱匿「自己」的財產(俗稱「脫產」,如:將名下房屋過戶給第三人、藏匿值錢的名車或金飾等),就有可能成立本條損害債權罪。 (五)毀損罪不罰過失行為 刑法毀棄損壞罪章僅處罰故意犯,如果是不小心弄壞他人財物,儘管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卻不會因此觸犯毀損罪。然而為了加強保護公共安全,刑法在其他罪章設有特別規定,用來處罰因過失造成他人財物或公共設施損壞的嚴重情況,包含失火燒燬房屋或一般物品(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174條第3項、第175條第3項)、不慎破壞有人在內的火車或捷運(刑法第183條第2項)等,都可能讓行為人付出慘痛的代價,千萬不可小覷呀! 四、毀損罪和其他類型犯罪的連動: (一)毀損罪與恐嚇罪、恐嚇取財罪 若利用毀損他人財物的手段,來達成恐嚇對方的目的,可能同時構成恐嚇罪或恐嚇取財罪。例如:胖虎要求小夫免費贈送一顆戰鬥陀螺,遭到小夫果斷拒絕,胖虎一氣之下徒手將小夫的書包撕成兩半,並對小夫說:「明天中午以前不把陀螺拿來給我,這個書包就是你的榜樣!」,膽戰心驚的小夫只好在隔天奉上珍藏已久的「蒼龍爆刃」給胖虎。此時胖虎的行為,不僅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也觸犯了刑法第346條第1項的恐嚇取財罪。 (二)毀損罪與強制罪 假使在毀損他人財物之際,又妨害對方行使原有的權利,可能還會吃上強制罪的官司。例如:犯澤先生追求小蘭不成而心生怨恨,竟趁小蘭不在家的時候,偷偷將快乾膠灌入小蘭家的大門鎖孔,導致小蘭回家時無法插入鑰匙開門。犯澤先生這種行為,除了符合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致令不堪用」的要件外,更造成小蘭沒辦法自由出入住家的結果,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 五、實例練習: (一)武藏、小次郎、喵喵因多年來辦事不力,遭坂木老大正式逐出火箭隊後,決心一同創業經營討債公司。近日公司接獲客戶小霞的委託,要向小智催討當初唆使皮卡丘以電擊弄壞小霞腳踏車的賠償金,於是武藏等人各自採取下列行為,請問哪一種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呢? 1.武藏發覺真新鎮派出所在小智家附近裝設了一支監視器,為了避免公司人員討債行動被拍攝下來,武藏朝監視器擲出時速160公里的精靈球,成功擊碎了監視器的鏡頭。 2.喵喵在某個月黑風高的晚上,攜帶紅色油漆抵達小智家門口,在大門上用新細明體寫下「欠錢不還 小命不保」八個大字。 3.小次郎見小智忍耐力異於常人,討債行動毫無進展,心想必須斷絕小智的糧食才能逼他就範,因而帶著「莫魯貝可」用萬能鑰匙開門潛入小智家,偷偷吃光小智冰箱內的全部食物。 4.以上皆是。 (二)解答: 4.以上皆是。 (三)說明: 1.武藏以火球擊碎監視器鏡頭,導致監視器必須更換鏡頭才能繼續使用,屬於「損壞」他人物品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 2.喵喵用紅色油漆在小智家大門塗鴉,雖然沒有影響大門正常開閉的功能,但如果這種油漆無法輕易清除,使大門喪失原本美觀的效用,就符合「致令不堪用」的定義,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此外,喵喵在門上書寫的文字內容,帶有加害小智生命的意思,若造成小智心生畏懼,喵喵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3.小次郎吃掉小智的食物等同是讓食物本體全部消失,合乎「毀棄」的行為態樣,看似屬於刑法第354條的毀損他人物品罪。不過仔細想想可以發現,小次郎的目的並不只是單純弄壞小智的食物,而是加以食用消費,可見他實際上具備將小智財產納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因此,小次郎上述行為應該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的侵入住宅竊盜罪。 六、參考法條: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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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書記官

主題:聊聊書記官 一、 議題發想 1. 書記官人力荒:十年補不滿40個缺、詐欺犯5年後才收到入獄通知,司法還撐得住嗎? https://www.cheers.com.tw/talent/article.action?id=5105547 2. 濫訴零成本!書記官補不滿引爆司法崩潰 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9m65nzR 近來如果有關心司法新聞的朋友,一定會看到關於書記官人力不足、缺額補不上的相關新聞,也會聽到民眾甚至律師抱怨怎麼打電話到地院、地檢常常沒人接聽,或是上網查公告看到已經有結果了,卻遲遲沒有收到文書,這些都與書記官的工作密切相關。 二、 問題討論 其實地檢署中有很多位置是由書記官來擔任的,今天要談的最常跟民眾第一線接觸的偵查書記官。書記官是檢察官最重要的幫手,檢察官和書記官一起組成一個股,負責維持這個股所有案件的運作。 民眾是直接到地檢署書面遞狀、口頭申告,或是去警局報案,案件送到地檢署以後,書記官要將每個案件的資料維護並整理成卷宗,以北檢而言,每天有3、5到10多件的不等的新案。 檢察官看過卷宗之後會批示,比如開庭、調資料、移附調解等等,此時書記官又需要拿著批示去寄發傳票或製作相關的文書;如果有開庭經驗的朋友就會知道,開庭時書記官會坐在檢察官身旁,負責繕打筆錄;如果有拘提、通緝到案需要臨要開庭的狀況,也是由書記官聯繫法警安排開庭;在民眾看不到的地方,像是警察調基地台位置、拘提被告、提訊在監在押的人、對被告做限制出境出海、吸毒的被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這些程序,也都少不了書記官協助檢察官送件、跑流程。 到了案件可以終結、檢察官寫完書類時,也是由書記官製作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簽呈,寄給相關的當事人,起訴的話要給被告跟法院,扣案物品也要移交,不起訴則要給告訴人和被告,當然也包含律師,而且並不是寄出文書後這個案件就終了,書記官還要整理寄件回證、確認再議期間、檢查有沒有要沒收或廢棄的扣案物、在前案紀錄表上登記結案時間、確定時間等。 除了以上這些文書工作之外,書記官也是開庭通知或函文上面的聯繫窗口,所以很多民眾接到通知,就會開始打電話,不管是請假、問案情、問流程,甚至單純抱怨、謾罵的,這些電話通通都是由書記官來接聽,但書記官其實常常因為開庭、送公文而不在位置上,而且書記官是不能回答任何關於案件內容或法律程序的諮詢問題,也不能擅自答應民眾、律師的請假,或答應做任何的傳喚證人、調資料等作為,所以建議大家,收到傳票以後,請務必仔細看上面的日期、時間和註記,如果確實有事必須請假,最好是檢附相關的證明、日後有空的時間,以請假狀的方式,讓檢察官決定是否改期,如果有想補充的資料,也盡量在開庭日期前先行提出。 至於案件的細節、結案方向,和之後可能面臨的法律流程,這些不是書記官能夠在電話中告知的,建議如果很有疑慮的朋友,可以向專業人士諮詢,如果委任律師,事先請務必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認對方確實有律師資格,如果有預算的考量,也可以攜帶相關資料,透過市政府、法扶、法院提供的法律諮詢,來獲得初步但是正確的建議。 最後也要提醒大家,除了執行科依照確定判決通知繳交罰金之外,如果接到自稱書記官、檢察官的人加你LINE、要求提供帳戶或金錢,都不是真的,地檢署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民眾提供帳戶、金融卡、密碼給我們,請千萬不要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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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指認程序

一、 相關法律規範: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9點。 二、 立法目的:為確保被害人、檢舉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以期保障人權、勿枉勿縱。此等指認程序之規範要領,旨在袪除指認過程可能發生之誤導情事,提高指認之正確性,以防制指認錯誤發生,影響偵查或判決結果之正確性。 三、 簡述實施方式: 1. 實施地點及設備:  原則:於設置單面指認玻璃、單面鏡或雙向視訊系統之詢問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  例外: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事由。 2. 實施者:  原則:指派非承辦本案且不知悉犯罪嫌疑人之偵辦人員辦理。  例外: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 3. 指認程序  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就犯罪嫌疑人特徵進行陳述,並詢問指認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雙方實際接觸之時間、地點,以資認定指認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知覺記憶,應屬客觀可信。  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具暗示、誘導之安排、指示或資訊出現。例如:①被告一人身著囚服、帶著戒具,供指認。②僅被告為以銬手之鐵鍊上銬於其旁鐵欄杆之全身遠照,其餘3人則均為頭部近照(大頭照)。  指認前應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  真人列隊式指認: i. 原則:應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六名以上、於外型無重大差異之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 ii. 例外得單一指認情況:犯罪嫌疑人係社會(地區)知名人士,或與指認人互為熟識親友、曾長期近距離接觸、經指認人當場以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或無其他誤認之虞者。 iii. 實施真人列隊指認作業時,應告知被指認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在場,並使被指認人以不同之角度接受指認,逐一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存證。  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照片提供指認,每一位被指認人,應提供六人以上照片指認,並避免使用時間久遠、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進行指認。  兩位以上指認人,欲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進行指認時,應隔離先後為之,避免互為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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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擷取時間:2026-09-07T08:11:37.0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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