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詐騙1000多萬,告了帳戶所有人卻兩審敗訴!最高法院怎麼說?
被網路詐騙1,000多萬,骨子裡的人在海外抓不到, 被害人只好告那些提供帳戶、幫忙收款的人—— 結果一審敗訴、二審還是敗訴。 問題出在哪裡? 關鍵就在「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區分。 一二審法院把被害人付錢給第三人的情形, 錯誤歸類為給付型,導致舉證責任壓在被害人身上, 被害人根本無法舉證這些人內部的對價關係, 官司當然輸。 最高法院這次發回更審,重申了一個重要見解: 付款對象不是直接詐騙你的人, 這種情形應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舉證責任應該由收款方來承擔, 要由他們自己證明持有這些資金的合法性。 這個判決對詐騙被害人來說意義重大—— 尤其是金額低於150萬、二審就終結的案件, 更要在第一審就用對請求權基礎。 #詐騙 #不當得利 #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 #六證律師 #詐騙求償 #帳戶 #民事訴訟 #法律 #台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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