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釣魚!賣魚!小心觸法】最高開罰30萬 - 職業釣の現身說法 - 業前須知
BD剛好是本途,來跟釣客們分享,一切要講名正言順。 從《釣魚》開始,在生產「身份、工具、生成」上都要合法 1.要有「船員證」(身分)依搭乘有「漁業執照」(生成)並以符合執照章程的漁法「一支釣」(工具)釣到的漁獲 然後《賣魚》在販售「身份、上述1.(產品)、販售」上都要合法 2. 有「漁業執照」(身分)的船東,能開出漁會收據(販售) 有「漁會漁保會員」(身分),能開出漁會收據(販售) 有經濟部核准營業登記「公司行號」(身分)並有營業項目「水產品零售」(販售)能開出收據(販售) 舉例你想賣五金,不能家裡一樓擺下去就開賣,一樣要申請公司、行號才能開店做生意 大至百貨公司小至路邊賣水果攤、菜市場賣菜都有申請公司、行號 漁業法(民國18年)立法以來 ” 觀光出海釣到的魚本來就不能販售只能自用 “ 否則違反漁業法第6條;(民國59年訂正)依64條核處罰3-3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