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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法律教學

@楊智傑教授法律教學 · TW

楊智傑,現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專長為公法、智慧財產權、資訊法等。這個頻道會分享一些法律課程或演講的影片,題材主要有憲法、言論自由、民法、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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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ority Government and Judicial Selection in Taiwan: Some Reform Proposals/台灣的少數政府、大法官選任與若干改革建議YouTube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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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輔助創作能否主張著作權?楊智傑教授,成大醫院雲林分院演講,2026.8.31YouTube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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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寫論文的問題與建議揭露方式,楊智傑教授,2026.7.29,國立師範大學演講YouTube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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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ority Government and Judicial Selection in Taiwan: Some Reform Proposals/台灣的少數政府、大法官選任與若干改革建議 縮圖

Minority Government and Judicial Selection in Taiwan: Some Reform Proposals/台灣的少數政府、大法官選任與若干改革建議

Minority Government and Judicial Selection in Taiwan: Some Reform Proposals/台灣的少數政府、大法官選任與若干改革建議 Prof. Chih--Chieh Yang/楊智傑教授 For further reading, see: Chih-Chieh Yang, “The Nomination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Judges and the Threshold for Parliamentary Approval: A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Vol. 49, No. 3, pp. 77–119, October 2025 (actually published in 2026) (in Chinese). 可參考: 楊智傑,〈憲法法庭法官提名與國會同意權門檻──比較法分析〉,《憲政時代》,第49卷第3期,頁77–119,2025年10月(實際出刊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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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輔助創作能否主張著作權?楊智傑教授,成大醫院雲林分院演講,2026.8.31 縮圖

AI輔助創作能否主張著作權?楊智傑教授,成大醫院雲林分院演講,2026.8.31

AI輔助創作能否主張著作權?楊智傑教授,成大醫院雲林分院演講,2026.8.31 美國著作權局報告與案例 中國大陸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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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寫論文的問題與建議揭露方式,楊智傑教授,2026.7.29,國立師範大學演講 縮圖

用AI寫論文的問題與建議揭露方式,楊智傑教授,2026.7.29,國立師範大學演講

用AI寫論文的問題與建議揭露方式,楊智傑教授,2026.7.29,國立師範大學演講 特別說明在碩士論文中如何揭露AI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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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論文中揭露AI協助?引用AI生成內容?楊智傑教授,2026.4.22.中華大學演講 縮圖

在論文中揭露AI協助?引用AI生成內容?楊智傑教授,2026.4.22.中華大學演講

論文中揭露AI協助?引用AI生成內容?楊智傑教授,2026.4.22.中華大學演講 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建議AI協助研究揭露方式 IEEE建議AI使用揭露方式 美國政治學期刊AI使用揭露政策 APA格式提出之引用AI生成內容方式 Chicago格式提出之引用AI生成內容方式 ChatGPT對話內容紀錄固定網址分享方式 MLA格式引用AI生成內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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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利益衝突迴避與資訊揭露,楊智傑教授,2026.4.1 縮圖

研發成果利益衝突迴避與資訊揭露,楊智傑教授,2026.4.1

研發成果利益衝突迴避與資訊揭露,楊智傑教授,2026.4.1,中國醫藥大學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第8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第9 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 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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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戰爭言論?錯誤虛假訊息下架封網?與言論自由,楊智傑教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家安全法公聽會,2026.3.26 縮圖

禁止戰爭言論?錯誤虛假訊息下架封網?與言論自由,楊智傑教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家安全法公聽會,2026.3.26

禁止戰爭言論?錯誤虛假訊息下架封網?與言論自由,楊智傑教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家安全法公聽會,2026.3.26 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明顯而立即危險? 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0條(1)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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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擷取時間:2026-09-10T04:00:11.0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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