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玉潔主講「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以「政治共同體」為主體的國家論述」(字幕版)
※請於影片右下角開啟CC字幕,設定選項中可調整字幕字型大小及顏色※ 00:00 陳儀深館長開場 06:59 演講開始—臺灣的國際法地位 17:23 爭點(一) :中國是否在二戰後取得臺灣 32:57 爭點(二):中國二戰後未取得臺灣,臺灣的地位為何?是否仍然「未定」? 43:02 爭點(三):臺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為何? 58:00 臺灣主體性 1:04:30 臺灣如何因應中國「一中原則」 1:21:21 1971年聯大第2758號決議 1:43:51 結論與建議 1:47:00 館長提問與回饋 1:57:07 QA時間 【專題名稱: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以「政治共同體」為主體的國家論述】 主講人:陳玉潔(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時間:2026年4月16日(四)14:00~16:00 地點:國史館4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內容簡介】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一直是國際法上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若要在國際法上論證臺灣具備國家地位,必須逐一檢視以下關鍵問題:第一,中國是否於戰後取得臺灣之領土主權?第二,在中國未取得臺灣的情況下,臺灣的國際法地位應如何界定,是否仍屬「地位未定」?第三,臺灣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究竟應如何理解? 本次演講中,講者陳玉潔將釐清上述歷史與法律爭議,並主張臺灣人民已透過民主憲政的實踐,形成一個「政治共同體」(political community),據此確立臺灣之國家地位;任何關於臺灣地位的國際法論述,均應如實反映此一民主憲政歷程,並根植於「臺灣政治共同體」的主體經驗。 【演講紀要】 2025年9月,美國在臺協會(AIT)發表聲明指出,中國扭曲二戰時期文件以支持其脅迫臺灣的行動;然而,這些文件並未決定臺灣最終的政治地位。 此聲明使「臺灣地位未定論」再次受到關注。講者指出,臺灣是否為國家涉及能否參與國際組織、中國是否可將臺灣視為內政問題,以及在衝突情境下臺灣是否享有自衛權等具體影響,本場演講從國際法、歷史與政治發展等面向分析,並以「政治共同體」作為核心概念,探討臺灣是否構成一個國家。 ▓戰後領土問題 在國際法架構下,領土主權的處置必須透過具備法律效力的條約。1951年簽署並於次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是決定戰後領土處置的最終法律文件。根據條文,日本放棄臺灣與澎湖的主權,但條約未明定其歸屬,且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未參與締約。講者提到,這反映了當時同盟國因應韓戰爆發、國際共產主義擴張的威脅及中國代表權爭議,實質上廢棄了戰時宣言中將領土歸還中國的政策設定。 中國(PRC)主張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取得臺灣主權,但這些文件在國際法上屬於政治性聲明,不具領土移轉的法律效力。 講者指出,國民黨引用同樣文件,但主張臺灣移轉給「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此論點混淆了國際法上「國家」(State)與「政府」(Government)的概念。若依其邏輯,則1949年「中國」(the state of China)合法代表由中華民國(ROC)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PRC),PRC政府反而能根據「政府繼承原則」主張擁有臺灣主權,進一步強化其法律論述。 ▓地位演變 講者提及,戰後初期臺灣地位在法律上處於「暫時未定」,但隨著民主化的進程,特別是1991年憲政改革後,臺灣人民透過選舉與政治參與實踐了自決權,逐步確立自身的政治地位。此一發展符合國際法對「國格(Statehood)」要件的要求,包括人民、領土、政府與國格宣稱。憲改後,政治共同體限縮於政府可控制的臺澎金馬領土,爭取代表臺灣人民參與國際社會的權利,而非爭取中國代表權,顯示國家主體已發生轉變。 ▓國號與認同 部分國際法學者認為,臺灣持續使用中華民國國號,可能被理解為自認屬於中國。對此,講者提出「中華民國臺灣化」(Taiwanization)的觀點,指出:1991年憲改後「臺灣化」的中華民國已產生質變,與1912年代表「中國政治共同體」的中華民國或1949年後來臺仍宣稱代表全中國的威權「中華民國」政府存在本質差異,其核心在於主客體翻轉:臺灣不再是中國法統下的附庸(客體),而是作為「臺灣政治共同體」主體。這種轉變反映在政治語言與制度運作上,例如「中華民國在臺灣」或「中華民國(臺灣)」等用法,皆顯示國家認同與歷史意義的重新詮釋。 ▓一中原則與聯大第2758號決議 講者分析中國「一中原則(Principle)」對臺灣的影響。該原則主張: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雖然部分民主國家在外交上採取「一中政策(Policy)」,但多僅表示「認知(acknowledges)」、「注意到(takes note of)」或「理解(understands and respects)」中國立場,而未接受其對臺灣的主權主張。 中國近年試圖將此原則提升為國際共識,並透過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等論述壓縮臺灣的國際空間。講者提及,事實上,該決議僅決定聯合國體系內的「中國代表權」問題,不及於臺灣主權問題。近年來,國際社會開始積極修正對2758號決議的詮釋,包含美國國務院、IPAC(「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荷蘭、澳洲、加拿大及歐洲等各國議會,皆發表聲明指出2758號決議不涉及臺灣主權,支持臺灣參與國際組織。 ▓結論:以政治共同體為核心的國家論述 講者主張應以臺灣政治共同體為核心,重新建構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臺灣的國家性並非單一法律結論,而是戰後歷史、民主化進程與人民自決共同作用的結果。此一論述不僅有助於釐清國際法上的爭議,也能向國際社會說明臺灣的角色與價值,並支持以國際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




